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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高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544号原告:高亚。委托代理人李辉,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110号。负责人李庆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立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亚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7.5元,由原告高亚负担。审判员王树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田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