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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铁山执字第0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罗玉霞与钟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玉霞,钟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铁山执字第00037-2号申请执行人罗玉霞。被执行人钟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铁山民二初字第000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钟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钟磊逾期未履行。在执行中,经本院多次做工作,申请执行人罗玉霞与被执行人钟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期限在2015年12月1日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鄂铁山民二初字第0003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新证据或新线索,并经本院调查核实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剑代理审判员 孔 扬人民陪审员 胡春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