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黔申请执行杨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张黔,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被执行人杨秀军,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张黔申请执行杨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杨秀军给付申请执行人张黔借款28,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并承担执行费32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杨秀军在进化信用社的存款1,500元履行案件义务,尚欠27,000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杨秀军外出务工、去向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秀军其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黔同意延期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凤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张黔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且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杨秀军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审判长 孙 岚审判员 叶忠福审判员 肖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