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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2015)清民初字第0053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某,清涧县房屋管理所,郝某某,师某1,师某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537号原告师某某,男被告清涧县房屋管理所,住所地清涧县岔口。法定代表人白某某,男,该所所长。被告郝某某,男被告师某1,男被告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某诉被告清涧县房屋管理所、郝某某、师某1、师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某某于2015年9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退还原告师某某。(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某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