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石怀金、王秀英等与胡计坤、杨翠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怀金,王秀英,胡计坤,杨翠英,胡志取,胡志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549号原告:石怀金。原告:王秀英。被告:胡计坤。被告:杨翠英。被告:胡志取。被告:胡志圣。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怀金、王秀英诉被告胡计坤、杨翠英、胡志取、胡志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怀金、王秀英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 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