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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石怀金、王秀英等与胡计坤、杨翠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怀金,王秀英,胡计坤,杨翠英,胡志取,胡志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549号原告:石怀金。原告:王秀英。被告:胡计坤。被告:杨翠英。被告:胡志取。被告:胡志圣。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怀金、王秀英诉被告胡计坤、杨翠英、胡志取、胡志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怀金、王秀英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 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