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商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玉山与郭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山,郭万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商初字第234号原告王玉山,男,1956年9月4日生,汉族,住怀安县。被告郭万全,男,196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怀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山诉被告郭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玉山负担。审判员 党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