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商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玉山与郭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山,郭万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商初字第234号原告王玉山,男,1956年9月4日生,汉族,住怀安县。被告郭万全,男,196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怀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山诉被告郭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玉山负担。审判员  党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