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重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重初字第236号原告:孙某甲,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代理人:杜红卫,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乙,女,1983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应诉,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审判员 赵孟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改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