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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1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智伦、张井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智伦,张井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010-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杨伟,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智伦,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张井龙,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智伦、张井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智伦、张井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张智伦、张井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10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智伦、张井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史延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