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齐立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倪善文与赵光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善文,赵光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齐立民初字第108号原告:倪善文,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赵光峰,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善文诉被告赵光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善文撤回对被告赵光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倪善文承担。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乾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