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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4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左绍琴与谢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4255号原告左绍琴,女,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委托代理人周思涵,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亚男,男,198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左绍琴诉被告谢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绍琴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左绍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绍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37.79元,由原告左绍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健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虞振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