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刑一终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阿库子朵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库子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一终字第00217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阿库子朵,农民。2015年1月19因本案被抓获,同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库子朵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灞刑初字第0015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阿库子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1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阿库子朵在西安市灞桥区燎原村老牛坡附近的公路上,向吸毒人员何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阿库子朵身上查获一包净重10克的白色块状物,从中检出海洛因。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阿库子朵向他人出售毒品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本案系何某向公安人员举报后,根据公安人员的安排与被告人进行毒品交易,整个交易过程在公安人员的控制之下,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阿库子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予以没收。阿库子朵上诉提出,从其身上查获的毒品系自己吸食所用,且数量不足10克,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阿库子朵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正确。有下列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1月19日,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席王派出所根据何某举报,在灞桥区洪庆街办老牛坡附近的公路上将涉嫌贩卖毒品的阿库子朵抓获,当场从其上衣口袋内查获疑似毒品物一包。2、提取笔录、毒品指认照片、毒品称量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人员将阿库子朵抓获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并提取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物一包,经称量,毛重为10.22克,阿库子朵指认上述物品系毒品海洛因,并对称量结果予以确认。3、物证检验报告证明:送检的毒品疑似物,净重10克,从中检出海洛因。4、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阿库子朵、何某吗啡尿检均呈阳性,系吸毒人员。5、辨认笔录证明:何某辨认出阿库子朵就是2015年1月19日向其贩卖毒品的人。6、证人何某证明:他以前从一个彝族妇女处购买毒品吸食,后来该妇女给他介绍再要毒品时与阿库子朵联系。2015年1月18日,他联系阿库子朵要10克海洛因,并谈好每克430元,一共4300元。之后阿库子朵给他打电话说已经拿到毒品,让他去拿,他找借口没有去,后来反复思量,不想再吸毒了,就于19日上午到席王派出所将阿库子朵举报。公安人安排他把阿库子朵约在灞桥区洪庆街办燎原村老牛坡附近的公路上见面交易。19日14时许,他开车带着4300元现金到约定的地点,阿库子朵上了他的车,他将4300元给了阿库子朵,阿库子朵数钱时被守候的便衣警察抓获了。7、上诉人阿库子朵供述:2015年1月18日20时许,外号叫“胖子”的男子(何某)给他打电话,说想买10克海洛因,并和他谈好每克海洛因430元。当晚22时许,他到火车站五路口附近的天桥上,找到一个叫“伍呷木”的彝族老乡,他给了“伍呷木”3900元现金,“伍呷木”给了他一个白色塑料袋包裹的海洛因,约10克,还给了他一包价值四五十元的小包海洛因给他自己吸食。他拿到毒品后,何某因为有事没来取毒品,他就把毒品带在身上,在蓝田县油坊街西部驾校附近一个民房里住了一晚。19日上午,他与何某在电话里约好在老牛坡村见面交易毒品。14时许,他带着毒品见到何某,何某开了一辆白色面包车,在车上何某给了他4300元现金,他正在数钱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了,从他上衣口袋内查获海洛因一包,10余克左右。何某之前从他一个老乡处购买过毒品,后来该老乡不卖了,就把何某介绍给他,让他给何某卖毒品。2015年1月9日左右,他曾在西安火车站附近给一个男子卖了170元的海洛因,该男子是“伍呷木”介绍给他的。他自己吸毒,没有经济来源,想靠贩卖毒品挣点钱,以贩养吸。8、户籍材料证明:阿库子朵出生于1986年2月13日,作案时已达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阿库子朵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对阿库子朵所提从其身上查获的毒品系自己吸食所用,且数量不足10克,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阿库子朵向下线何某贩卖毒品的事实,不仅有阿库子朵的供述与何某的证言相互印证,且有公安机关在二人交易时当场查获的毒品在案为证,上述毒品经鉴定机构检验净重为10克,原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考虑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的情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依法有据,量刑适当,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全谋代理审判员 常 鹏代理审判员 尚柏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