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26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武伟与王崇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伟,王崇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2633-1号原告武伟。被告王崇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伟诉被告王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崇峰的银行存款584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崇峰的银行存款584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华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