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行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许景坤行政强制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行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二道街6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1403176-3。法定代表人芦洪彦,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桂玲,该单位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孙英,该单位法制科科员。被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百花小区。关于齐齐哈尔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许某某行政强制执行一案,齐齐哈尔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齐房征裁字第6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齐齐哈尔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拆迁人齐齐哈尔市小商品商务中心项目服务组办公室与被执行人许某某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房屋征收办公室(2014)齐房征裁字第62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决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雅明审判员 曲丽华审判员 纪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晓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