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金融街融拓(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与刘勇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融街融拓(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刘勇刚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321号原告金融街融拓(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天拖北道交口西北侧慧谷大厦1813室。法定代表人祝艳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洁,北京汇融(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家祥,北京汇融(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勇刚。原告金融街融拓(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勇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案涉诉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开三马路交口融汇广场1-1,2,3-608号房屋已经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