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柏军与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柏军,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1001号原告:王柏军,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张亚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柏军与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柏军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5元,由原告王柏军承担。审 判 长 马 辉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