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史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C}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刑初字第278号公诉机关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某某,男,1969年8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西省高平市人。2015年5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高平市公安局于同日对其依法执行逮捕。现押高平市看守所。高平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市检公诉刑诉(2015)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4、5月份,被告人史某某因缺钱便产生盗窃他人钱财的想法,趁被害人未关房门或无人注意之际,多次窜至我市丹河路、府东巷等地实施盗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物并发还失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史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5月份,被告人史某某因缺钱便产生盗窃他人钱财的想法,趁被害人未关房门或无人注意之际,多次窜至我市丹河路、府东巷等地实施盗窃,盗得现金、钱包等财物共价值6915元。具体盗窃事实如下:1、2015年4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史某某窜至我市古城路东梓城巷张某住处,趁房内无人之际,溜门入室盗窃一个棕褐色钱包,钱包内有370元现金、张某的身份证、3张银行卡等物品,后该将盗窃的现金全部挥霍。案发后,钱包被追回并发还失主。经高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棕色钱包价值45元。2、2015年5月4日下午,被告人史某某窜至我市丹西小区1巷4号纽约纽约婚纱摄影店,在3至4楼拐角处,趁房门未关无人注意之际,将衣架上的一个黑色女式挎包盗走,被盗挎包内有6500元现金,杜某某及丈夫冯某乙的身份证、4张银行卡等物品,后该将其中5000元现金存于其本人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5416的晋城银行的银行卡内,后该卡被公安机关扣押。3、2015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史某某窜至我市丹河北路虞美人会所二楼,趁店内无人注意,将申某某的一个钱包盗走,在逃离现场时被申某某发现并追赶,后史某某被迫将钱包扔掉。4、2015年5月7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史某某窜至我市府东巷爱美阁美甲店内,趁店内无人之际,将郭某某一个棕色女式挎包盗走,被盗挎包内有2张银行卡、记事本等物品。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的各受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已发还各被害人;追回1000元归还给被害人杜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本院将扣押的被告人史某某银行卡中的5000元发还给被害人杜某某。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高平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害人张某、杜某某、申某某、郭某某的陈述;3、证人冯某甲证言;4、被告人史某某的指认记录、指认照片;5、高平市公安局的扣押、发还清单;6、高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高价鉴公字(2015)年067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盗的棕褐色钱包价格为45元;7、随案移的晋城银行银行卡一张,户主是史某某,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5416,卡内余额为5000元;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的监控光盘一张;9、被告人史某某的户籍证明;10、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责令被告人史某某将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史某某多次入室盗窃,应依法从重处罚。其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史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史某某退赔被害人杜某某500元、被害人张某3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李文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秀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