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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叶礼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叶礼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48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杨伟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林苏云,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礼曼,女,汉族,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0()。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叶礼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35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葛阳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纪畅潼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