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民初字第01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正红与泰州市华阳棉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正红,泰州市华阳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1788号原告:孙正红。委托代理人:魏扣林,泰州市姜堰区姜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州市华阳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民营经济产业中心振宇西路79号。法定代表人:顾卫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正红与被告泰州市华阳棉业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正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立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