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蓉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平武县龙安幼儿园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蓉,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平武县龙安幼儿园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52号原告王蓉,女,生于1977年12月21日,住四川省平武县。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法定代表人张文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天舒,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廖一达,该公司员工。第三人平武县龙安幼儿园,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法定代表人周嫄,该园园长。委托代理人钟伟,平武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蓉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平武县龙安幼儿园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蓉已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达成理赔协议,原告王蓉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蓉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平武县龙安幼儿园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王蓉负担151元,第三人平武县龙安幼儿园负担150元。审判员 陈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洪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