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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4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孙波与安徽国豪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波,安徽国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036号原告:孙波,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安徽国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法定代表人:刘伟,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波诉被告安徽国豪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波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国豪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波撤回对被告安徽国豪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孙波负担。审判员  谢晓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敏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