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16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唐风顺与房雪梅、高世成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风顺,房雪梅,高世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1658-1号原告唐风顺。被告房雪梅。被告高世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风顺与被告房雪梅、高世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房屋一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高世成房屋壹套。查封期间,禁止变卖、抵押、典当、赠予、租赁、毁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宝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蕾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