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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顾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935号原告:顾某某,男,汉族,,无业。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利锋,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顾某某承担。审判员 季 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牟新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