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662号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于志丹,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夏成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