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谢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216号原告谢某,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吴某,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而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许军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宋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