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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申字第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程某,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朱某,个体工商户。原告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岳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及(2014)岳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28日,原告程某因不服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及(2014)岳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裁定书中财产分割问题,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程某以原审(2014)岳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双方已自动履行完毕;(2014)岳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险押金条”无具体实质内容,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程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许海罗审 判 员  付锦频审 判 员  甘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