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申字第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程某,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朱某,个体工商户。原告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岳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及(2014)岳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28日,原告程某因不服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及(2014)岳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裁定书中财产分割问题,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程某以原审(2014)岳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双方已自动履行完毕;(2014)岳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险押金条”无具体实质内容,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程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许海罗审 判 员 付锦频审 判 员 甘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