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罗来存与杨再美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来存,杨再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6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来存,女,46岁,汉族。委托代理人苟丽君,四川星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再美,女,36岁,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杰,男,四川省会东县会东镇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罗来存因与被上诉人杨再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5)会东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罗来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1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吉俄木果审 判 员 蒋  强代理审判员 冯 文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机 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