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名宏与宁海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名宏,宁海水,南陵县三鑫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55号原告:张名宏,男。委托代理人:熊小平,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海水,男。被告:南陵县三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联兵。委托代理人:陆会平,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名宏与被告宁海水、南陵县三鑫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其它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在芜湖市中级人法院二审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宋代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江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