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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民初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743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唐松。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仕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