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程某泉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泉,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458号原告程某泉。委托代理人杨世平,益阳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年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泉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泉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泉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泉负担。审 判 长 黄永忠代理审判员 龚盛林人民陪审员 彭 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