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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程某泉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泉,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458号原告程某泉。委托代理人杨世平,益阳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年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泉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泉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泉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泉负担。审 判 长  黄永忠代理审判员  龚盛林人民陪审员  彭 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