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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执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肖秀艳、夏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肖秀艳,夏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188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机构代码证号81758140—1。法定代表人王宁,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健飞,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工作人员,住沈阳是皇姑区。委托代理人王广秦,女,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工作人员,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肖秀艳,女,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系辽宁成大方圆医药有限公司职员沈阳市大东区648。被执行人夏冬,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系沈阳杰绅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沈阳市大东区61X。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执行人肖秀艳、夏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5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6月8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中止执行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54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李学佳审判员  计晓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博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