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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增发、温华丽与朱建坤、韩立军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增发,温华丽,朱建坤,韩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马增发,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江市。被执行人温华丽,女,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临江市。被执行人朱建坤,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临江市。被执行人韩立军,男,198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长白县。申请人执行人马增发、温华丽与被执行人朱建坤、韩立军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执字第1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学文审 判 员 :尹晓军代理审判员 : 刘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秦丽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