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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雨平与华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雨平,华官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976号原告:徐雨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剑强,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官锋。原告徐雨平与被告华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雨平的委托代理人楼剑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官锋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9日,被告华官锋向原告徐雨平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华官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徐雨平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0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策人民陪审员  吕规平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