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3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于程、钟丽波与余姚市杰凯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3302号原告:于程。法定代理人:钟丽波。系原告母亲。原告:钟丽波。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戚建芬。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明丰。被告:余姚市杰凯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建华。本院认为:原告于程、钟丽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程、钟丽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20元,减半收取3710元,由原告于程、钟丽波承担。审判员 杨全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洪露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