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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执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彭玉才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玉才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1326号罪犯彭玉才,又名阿红,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马蹄乡康田村二社**号,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8)惠城法刑二初字第6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玉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08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7月11日止。2009年3月2日,该犯被交付广东省连平监狱服刑,2009年5月21日,调曲沃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10月26日,本院作出(2011)临刑执字第11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月17日,本院作出(2013)临刑执字第14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彭玉才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按规定出勤,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是一名缝纫工,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间获监狱表扬四次,嘉奖一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玉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玉才减去所余有期徒刑(刑期自2008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锐审 判 员  闫秀仑人民陪审员  贾天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