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城法执字第3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骏景实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中茂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山市禅融企业投资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骏景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中茂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禅融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卢达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执字第3007号-3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骏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金桥大厦*楼北面。注册号440602000140538。法定代表人李宝鉴,董事长。被执行人佛山市中茂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河东。注册号4406822000293。法定代表人梁日星。被执行人佛山市禅融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路101号电子大厦二楼南区C室。注册号440602000020597。法定代表人卢达勇,总经理。被执行人卢达勇,男,汉族,1965年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佛山市骏景实业有限公司诉佛山市中茂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佛��市禅融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卢达勇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佛山市中茂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应向佛山市骏景实业有限公司返还3870564.52元及资金占用费;佛山市禅融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卢达勇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还款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43264元,由佛山市中茂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94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264元,由佛山市中茂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1632元;佛山市禅融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卢达勇对佛山市中茂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承担三分之一还款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骏景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管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无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发出的执行情况告知书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佛城法执字第30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育生审判员 赵昌斌审判员 郑泽坚二○一五年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晓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