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树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树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957号原告: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378号嘉南公寓会馆一楼。法定代表人:曹小云。委托代理人:XX、黄成,浙江金成太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树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树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