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黄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田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12月26日被田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日由田林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并于同日释放,2013年6月25日由田林县公安局决定解除监视居住,2015年8月14日由田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月17日由田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诉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浣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间,被告人黄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到本屯“田七坡”(地名)处,即根标村20林班内的公益林区毁林开荒。经勘查,黄某共滥伐天然杂木幼树为1080株。案发后,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无证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供述,2011年12月间,被告人黄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到本屯“田七坡”(地名)处,毁林开荒。经勘查,黄某共滥伐天然杂木幼树为1080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间,被告人黄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到本屯“田七坡”(地名)处,即根标村20林班内的公益林区毁林开荒。经勘查,被告人黄某共滥伐天然杂木幼树为1080株。2012年12月26日,被告人黄某到田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崔某、王某、杨某、唐某、班某甲、蔡某、班某乙、陆某的证言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对被砍伐杂幼树点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田林县百乐乡林业站报告及证明,田林县百乐乡人民政府情况说明,林权证及林权地平面图复印件,户籍证明,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无证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蒙志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邓金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