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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三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南区鑫源溶剂厂与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南供电分号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津南区鑫源溶剂厂,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南供电分号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初字第803号原告天津市津南区鑫源溶剂厂,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闸镇刘家沟村,注册号1201123024956。经营者丁盛春。委托代理人黄宇新,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玉喜,该公司员工。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南供电分号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167号,注册号120103000040739。法定代表人刘明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旭,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郭大鹏,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天津市津南区鑫源溶剂厂已于2004年5月20日注销,原告主体不适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天津市津南区鑫源溶剂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春斌代理审判员  李 婧代理审判员  窦立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冬月速 录 员  张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