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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民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福建尤溪县中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新丰塑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保字第88号申请人福建尤溪县中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尤溪县。法定代表人苏斌,董事长。被申请人福建新丰塑胶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尤溪县。法定代表人项光河,董事长。申请人福建尤溪县中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新丰塑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福建新丰塑胶有限公司所有的以下财产:1、被申请人所有的轿车1辆;2、被申请人所有的客车1辆;3、被申请人所有的商务车1辆;4、被申请人所有的面包车1辆;5、被申请人所有的轿车1辆;6、被申请人所有的门卫值班室2个;7、被申请人厂区内的10个彩钢瓦棚;8、被申请人所有的DMF罐1个、回收装置中的DMF1吨、清水罐5个、甲醇罐1个、废水罐4个、在线监测室1个、危险品存放点(仓库)1个。以上财产保全价值为相当于人民币5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尤溪县中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福建新丰塑胶有限公司所有的以下财产:1、被申请人所有的轿车1辆;2、被申请人所有的客车1辆;3、被申请人所有的商务车1辆;4、被申请人所有的面包车1辆;5、被申请人所有的轿车1辆;6、被申请人所有的门卫值班室2个;7、被申请人厂区内的10个彩钢瓦棚;8、被申请人所有的DMF罐1个、回收装置中的DMF1吨、清水罐5个、甲醇罐1个、废水罐4个、在线监测室1个、危险品存放点(仓库)1个;以上财产保全价值为相当于人民币50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福建尤溪县中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张发邦所有的轿车1辆。申请人福建尤溪县中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黄邦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魏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