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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3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詹某芝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芝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313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某芝,女,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因本案于2015年6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5)3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芝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荣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4月开始,被告人詹某芝通过QQ群进行假发票买卖牟利。2O15年6月11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詹某芝住处、龙岗区布吉街道某村某区三巷五号302房抓获詹某芝,当场缴获准备出售的疑似假发票13张,发票累计金额人民币170多万元(经鉴定,涉案发票均为假发票),并查获买卖假发票的手机聊天记录截图、顺丰快递运单等。上述事实,被告人詹某芝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的抓获经过、提取笔录、身份信息、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芝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詹某芝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芝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詹某芝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缴获的手机一部、疑似伪造发票若干,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温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龙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