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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行非诉审复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与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咸中行非诉审复字第00001号复议申请人咸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咸阳市玉泉路。法定代表人何祥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静,该局案件审理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王盾,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彬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陕西省彬长小庄矿业有限公司已交纳了罚款并停止地下井矿工程建设和采矿活动。本院认为:陕西省彬长小庄矿业有限公司已交纳了罚款并停止地下井矿工程建设和采矿活动,应当视为其已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复议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标的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维持彬县人民法院(2015)彬行立字第00006号行政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张作儒代理审判员  周 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汤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