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经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振安刑初字第00111号公诉机关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无职业。辩护人刘美雁,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丹安检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王恩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刘美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指���,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未经国家机关批准,以中国福利彩票3D每期中奖号码为依据,通过电话接收王甲某黑彩报号共计约117.8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经营罪无异议,但其辩解称收取的王甲某黑彩报号数额少于117.8万元。其辩护人提出:认定王某某非法经营的数额过高,没有书证予以证实,缺乏客观性;王某某犯罪社会危害性小、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王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机关批准,以中国福利彩票3D每期中奖号码为依据,通过电话接收王甲某黑彩报号共计约117.8万元。上述事实,有��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王甲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电话接收林某某、焦某某、郝某某黑彩报号共计约137.8万元,并将接收的黑彩号上报给曲某某和王某某,其向曲某某报了约45万元的黑彩号,其他的黑彩号都报给了王某某,王某某向其收取黑彩款的9%。其自己也玩黑彩,大约25万元,也都报给了王某某。2、证人曲某某的证言,证实王甲某向其黑彩报号共计约45万元。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11月份左右,其开始经营3D黑彩,共计接收王甲某的黑彩报号约140万元至150万元,其向王甲某收取黑彩款的9%。4、辨认笔录,证实王某某辨认出王甲某是向其黑彩报号的人;王甲某辨认出王某某是接收黑彩报号的人。5、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14)振安刑初字第00133号刑事判决书、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丹刑二终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书,证实王甲某、曲某某等人因犯非法经营罪已被判刑,判决已生效。6、山西省晋中市看守所出具的证明,证实王某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7日临时羁押在晋中市看守所,2015年1月7日被丹东警方提走。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认定过高,缺乏客观性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根据证人王甲某、曲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基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王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约为117.8万元并无不妥,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彩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经营数额约为117.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对王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瑜鹏人民陪审员 罗云龙人民陪审员 孔舒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