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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柯杏仁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翔刑初字第322号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某某,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1984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流氓罪被原厦门市同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1993年12月7日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9年2月8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翔检公诉刑诉(2015)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少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3日21时许,被害人黄某某、黄某与黄某、黄某某、曹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大帽山农场下厝黄某某经营的杂货店内闲聊。其间,黄某某(已判刑)驾驶小车到该杂货店内,欲帮朋友拿钱给黄某某的妻子。黄某见状即劝说黄某某不要借高利贷给其大嫂(即黄某某之妻)。之后,黄某某与黄某、黄某某在杂货店外理论该事并发生口角,黄某某从其车内拿出一把钢刀。黄某某、黄某见状遂上前抢刀并将黄某某按压在地,后在旁人拉劝下,黄某某手中的刀被夺下,双方某手。黄某某眼见吃亏遂将小车遗留在现场并跑回住家叫人欲殴打对方。黄某某见状料定黄某某回去是要叫人前来打架,让黄某与其一起回家拿工具准备打架。黄某某跑回住家后以有事为由电话纠集被告人柯某某及黄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等宗亲,并在住家门口告知到场的被告人柯某某和黄某某有关被打的情况以及商讨打架事宜。之后,黄某某伙同被告人柯某某、黄某某等人持械返回黄某某经营的杂货店寻找黄某某和黄某,发现二人未在该处后即往黄某某住家方向欲殴打对方。其间,黄某某、黄某回到黄某某的住家准备棍状工具并共同前往黄某某杂货店方向。双方在大帽山农场埔仔村口圆盘附近的水泥路迎面相遇,随即持械发生打斗,双方人员互有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黄某头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柯某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黄某某、黄某某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2014年4月9日,被告人柯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罪行,至庭审时才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黄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黄某某、黄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曹某某、王某某、叶某某、黄某某、黄某某、李某、黄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病历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伙同他人持械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柯某某系被纠集参与,且非直接致伤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相对较小,在量刑时可区别对待酌情从轻。被告人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庭审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黄某某、黄某在黄某某回家叫人后随即回家拿工具准备打斗,在双方相遇后积极持械相互打斗致受伤,对打斗实际发生和矛盾激化同样负有一定的责任,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良生人民陪审员  许天恩人民陪审员  黄献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梅双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