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知民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怀远县永平宇顺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怀远县永平宇顺商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知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春雷,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荣磊,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远县永平宇顺商行,经营地址蚌埠市怀远县。经营者王传红,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蚌埠市怀远县,身份证号340321196209230039。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怀远县永平宇顺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红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 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