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金洁与吉林省益和大药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洁,吉林省益和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721号原告张金洁,现住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被告吉林省益和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经济开发区57号5层532室6层604-605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洁诉被告吉林省益和大药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金洁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洁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金洁负担。审判员 李洪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