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金晶与上海伍缘现代杂货有限公司裕民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032号原告金晶,女,199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金建忠(系原告父亲),男,1969年2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被告上海伍缘现代杂货有限公司裕民路店,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晶诉被告上海伍缘现代杂货有限公司裕民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小额诉讼),原告金晶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晶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 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君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