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3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林晖与王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晖,王迎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3684号原告林晖。委托代理人陈彩霞,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迎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晖诉被告王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晖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林晖负担。审判员 申遇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