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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执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被执行人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某,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00205号申请执行人安某某,女,50岁。被执行人常某某,女,28岁。申请执行人安某某与被执行人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河公证处(2015)郑黄证民字第00134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常某某未履行公证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需等待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的下落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常安成审判员  郭 巍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常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