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执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被执行人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某,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00205号申请执行人安某某,女,50岁。被执行人常某某,女,28岁。申请执行人安某某与被执行人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河公证处(2015)郑黄证民字第00134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常某某未履行公证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需等待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的下落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常安成审判员 郭 巍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常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