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0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金有明、沈保友与沈保友、傅笑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有明,沈保友,傅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02572号原告:金有明。委托代理人:王岩法。被告:沈保友。被告:傅笑兰。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原告金有明与被告沈保友、傅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9月11日8时50分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金有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金有明负担。审 判 员 朱建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高谷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