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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0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金有明、沈保友与沈保友、傅笑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有明,沈保友,傅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02572号原告:金有明。委托代理人:王岩法。被告:沈保友。被告:傅笑兰。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原告金有明与被告沈保友、傅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9月11日8时50分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金有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金有明负担。审 判 员 朱建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高谷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