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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5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原告楚建忠诉被告郭志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建忠,郭志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5399号原告楚建忠,男,汉族。被告郭志良,男,汉族。原告楚建忠诉被告郭志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楚建忠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郭志良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建忠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预交50元,应退25元),由原告楚建忠负担。审判员  王婵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耀存 来自